⒈ 宋代役法規定,按當役人戶田產多少定等級,繳納代役錢。有些人戶就將田產分散托名詭寄于享有免役免稅等特權的官戶名下,這些資產稱“詭產”
⒈ 宋 代役法規定,按當役人戶田產多少定等級,繳納代役錢。有些人戶就將田產分散托名詭寄于享有免役免稅等特權的官戶名下,這些資產稱“詭產”。
引宋 葉適 《役法》:“而近世淺夫庸人之論,不過仇疾於官戶,誅抉於詭產,其説有自宰執而與編戶齊役者矣,而詭產徧天下,其弊安可絶?且不咎州縣之以差保正副長困民,而區區然姑欲治官戶詭產,何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