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律,受杖刑,按判定數施行,謂之的決。亦泛指定罪。
⒈ 舊律,受杖刑,按判定數施行,謂之的決。亦泛指定罪。
引《金史·逆臣傳·紇石烈執中》:“執中 怒,毆傷 移剌保,詔的決五十。”
《元典章·戶部·課程》:“失覺察者,的決笞五十。”
明 余繼登 《典故紀聞》卷十五:“婦人犯笞杖并徒罪者,例俱單衣的決。”
《西游記》第九二回:“帶他上 金平府 見那刺史官,明究其由,問他個積年假佛害民,然后的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問擬》:“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及婦人有力者,為贖罪。”
⒈ 處決。
引《西游記·第九二回》:「帶他上金平府見那刺史官,明究其由,問他個積年假佛害民,然后的決。」
⒉ 對于判處笞、杖刑的犯人不準其贖免而執行原判,稱為「的決」。
引《六部成語注解·刑部》:「的決:的,實也。凡笞杖之罪或納金準免,其不準免者曰的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