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刑律規定,凡毆人致傷,官府立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其限期稱“辜限”。
⒈ 古刑律規定,凡毆人致傷,官府立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其限期稱“辜限”。參見“保辜”。
引宋 司馬光 《乞不貸故斗殺札子》:“凡人因忿相爭,迭相毆擊,其意豈皆在于殺,但一人于辜限內死,則彼一人須當償命。”宋 樓鑰 《繳泉州吳凈黨罪案》:“以枕背打 許應遂 額中心一下……傷重,于辜限內身死。”《元典章·刑部四·斗殺》:“平陽路 娼女 白要奴,因與 小鄭 相爭,捽扯官宿,於本人右手中指上咬傷,辜限外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