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按人丁征收的賦稅。始于漢高祖四年,稱算賦。凡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每人每年出賦錢一百二十,為一算,亦稱丁算。此制歷代相沿,唯賦額名稱不一。至清初,立編審法,定為五年一舉,丁增而賦亦隨之。
⒈ 按人丁征收的賦稅。始于 漢高祖 四年,稱算賦。凡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每人每年出賦錢一百二十,為一算,亦稱丁算。此制歷代相沿,唯賦額名稱不一。至 清 初,立編審法,定為五年一舉,丁增而賦亦隨之。 康熙 五十年后,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如賦。 雍正 時遂將丁賦攤入地稅,稱地丁。參閱《通典·賦稅上》、《文獻通考·戶口一》。
⒈ 按人丁所征收的賦稅。漢初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百二十,為一算,后代沿用此制,而賦額不一。也作「丁算」、「身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