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猶合祭。
⒉ 同炊。謂不分家。
⒊ 同時受享幾處食邑。
⒈ 猶合祭。參見“合祭”。
引《公羊傳·文公二年》:“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br />《新唐書·禮樂志三》:“禘、祫,大祭也。祫以昭穆合食於太祖?!?br />宋 曾鞏 《為人后議》:“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span>
⒉ 同炊。謂不分家。
引漢 焦贛 《易林·睽之姤》:“二人同室,兄弟合食,和樂相好,各得所欲。”
明 宋濂 《鄭都事墓志銘》:“其家自 宋 南渡初即合食為義門,迄今已歷十世。”
⒊ 同時受享幾處食邑。
引晉 袁宏 《后漢紀·桓帝紀》:“冀 合食四縣,賞賜皆如 霍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