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包裝,裝箱。
引《“五四”愛國運動資料·青島潮》:“德國 政府于本約實行后十二個月內,將一九〇〇至一九〇一年間攜去之天文儀器,概行歸還之,并支付歸還時一切費用,如拆卸函裝運送保險,及在 北京 建設之費均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