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出拘票傳訊。
⒈ 出拘票傳訊。參見“拘票”。
引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陳錫九》:“錫九 又訴翁壻反面之由,太守大怒,立刻拘提。”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招狀式》:“當蒙拘提到官,當堂研審,録取口供。”
⒈ 法律上指法院用強制力,使被告在一定期間內,至一定之場所。
德語abführen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