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郡署的公堂。
引宋 陸游 《老學(xué)庵筆記》卷三:“蠻人持﹝筇竹杖﹞至 瀘 敘 間賣之……郡中有蠻判官者為之貿(mào)易。蠻判官蓋郡吏。然蠻人懾服,惟其言是聽。太不直則亦能羣訟于郡庭而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