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漢武帝實行的一項經濟措施。在大司農屬下置均輸令、丞,統一征收、買賣和運輸貨物。
⒉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于神宗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實行,授權主管六路財賦和茶、鹽、礬、酒稅的發運使,凡朝廷所需之貨物,盡量在廉價處或近地收購,存儲備用。
⒊ 明末的苛稅之一。
⒋ 古代倉名。
⒌ 古代算法。為“九數”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戶的上下求賦稅;以道路的遠近、負載的輕重求腳費;以物價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數等。
⒈ 漢武帝 實行的一項經濟措施。在大司農屬下置均輸令、丞,統一征收、買賣和運輸貨物。
引漢 桓寬 《鹽鐵論·本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國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
《史記·平準書》:“桑弘羊 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
裴駰 集解引 孟康 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吏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均輸平準就是調劑運輸和平抑物價。”
⒉ 北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于 神宗熙寧 二年(公元1069年)實行,授權主管六路財賦和茶、鹽、礬、酒稅的發運使,凡朝廷所需之貨物,盡量在廉價處或近地收購,存儲備用。
引《宋史·王安石傳》:“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
《宋史·食貨志下》:“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⒊ 明 末的苛稅之一。
引《明史·李自成傳》:“是時, 秦 地所徵曰新餉,曰均輸,曰間架,其目日增,吏因緣為姦,民大困。”
⒋ 古代倉名。
引漢 袁康 《越絕書·外傳記吳地傳》:“吳 兩倉, 春申君 所造。西倉名曰 均輸,東倉周一里八步。”
⒌ 古代算法。為“九數”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戶的上下求賦稅;以道路的遠近、負載的輕重求腳費;以物價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數等。
引《九章算術·均輸》:“均輸以御遠近勞費。”
劉徽 注:“按:此均輸,猶均運也。令戶率出車,以行道日數為均,發粟為輸。據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戶共出一車;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戶共出一車;計其在道,則皆戶一日出一車,故可為均平之率也。”
⒈ 職官名。漢武帝時于每郡所置均輸官以流通貨物。
⒉ 宋代王安石變法時所創的一種新法。為政府先制定每年物品的預算,由發運司采購物 資,以節省不必要的運費。
⒊ 一種九章算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