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把別人家的孩子領來作為自己的子女撫養。
英adopt a child;
⒈ 把別人家的孩子領來撫養,當做自己的子女。
引葉圣陶 《隔膜·阿鳳》:“經村人關說,伊就給 楊 家娘領養--那時伊是六歲。”
⒈ 收養、認養。
例如:「領養孤兒」、「領養棄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