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為自己的過失辯護。
引《新唐書·李絳傳》:“但矜能護失,常情所蔽,圣人改過不吝,愿陛下以此處之?!?br />《新唐書·鄭朗傳》:“自中主而下,或飾非護失,見之,則史官無以自免,且不敢直筆?!?/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