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完全服罪。
⒉ 朝服。
引《漢書·趙廣漢傳》:“長安 少年數人會窮里空舍謀共劫人,坐語未訖, 廣漢 使吏捕治,具服。”《新唐書·第五琦傳》:“會有告 琦 納金者,遣御史馳桉, 琦 辭曰:‘位宰相,可自持金邪?若付受有狀,請歸罪有司。’御史不曉,以為具服,獄上之,遂長流 夷州。”
引《新唐書·車服志》:“具服者,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之服也,亦曰朝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