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做傭工。
⒉ 刑法名。罰令囚犯服勞役。
⒈ 做傭工。 《后漢書·逸民傳·梁鴻》:“曾誤遺火延及它舍, 鴻 乃尋訪燒者,問所去失,悉以豕償之。其主猶以為少。
引鴻 曰:‘無它財(cái),愿以身居作。’主人許之。”
引《隋書·刑法志》:“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zhǔn)當(dāng)二年,餘并居作。”《舊唐書·刑法志》:“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元典章·兵部二·隱藏》:“自結(jié)按起解申部月日為始,傳令本處帶鐐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