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統計人口、田畝等以登記成冊。
引《漢書·哀帝紀》:“乃者 河南、潁川郡 水出,流殺人民,壞敗廬舍……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顏師古 注:“舉其名籍也。”《漢書·東方朔傳》:“乃使太中大夫 吾丘壽王 與待詔能用算者二人,舉籍 阿城 以南。”顏師古 注:“舉計其數而為簿籍也。”
⒈ 統計數目,編造簿籍。
引《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舉籍阿城以南、盩厔以東、宜春以西,提封頃畝及其賈直,欲除以為上林苑,屬之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