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金贖罪。
引《周禮·秋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鄭玄 注:“罰,罰贖也。 《書》曰:金作贖刑?!?br />孫詒讓 正義:“古者以銅為兵,金即銅也……古之贖罪者皆用銅, 漢 始改用黃金,但少其斤兩,令與銅相敵?!?/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