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彈劾。
引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郵政·總論》:“上官媒揑有司之短長,跟胥播弄屬役之過失,非以貪污揭參而挾詐,即以不法衙蠧而訪拿。”《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四回:“不多幾天,省里來了委員,把姓 朱 的上了刑具,提回省里,原來已經揭參出去了。”李劼人 《大波》第三章五:“這個克復 新津 的責任,大人最好是交給 朱統制,并且給他一個限期……違了限,就揭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