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天命,自然的法則。
⒉ 命運,指生死、貧富和一切遭遇。
⒊ 算命之術。
⒋ 命令治獄之官。
⒈ 天命,自然的法則。
引《六韜·龍韜》:“因能受職,各取所長……審知命理,殊能異技,萬事畢矣。”
⒉ 命運,指生死、貧富和一切遭遇。
引唐 沉千運 《贈史修文》詩:“豈曰無其才,命理應有時。”
魯迅 《偽自由書·“有名無實”的反駁》:“這是不懂命理, 中國 人生成是苦命的。”
⒊ 算命之術。
引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五》:“虞 因問之曰:‘吾於命理,自謂頗深。嘗推某當大貴,而竟無驗。君司録籍,當知其由?’”
⒋ 命令治獄之官。
引《禮記·月令》:“﹝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
鄭玄 注:“理,治獄官也。”
⒈ 天命與自然的法則。
例如:「他精通命理,常教人如何趨吉避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