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家長統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
例圣賢家法。——清·全祖望《梅花嶺記》
英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
⒉ 家長責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
英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
⒈ 漢 初儒家傳授經學,都由口授,數傳之后,句讀義訓互有歧異,乃分為各家。師所傳授,弟子一字不能改變,界限甚嚴,稱為家法。至 唐 代家法已基本消亡。
引漢 應劭 《風俗通·十反·司徒梁國盛允》:“叔矩 則其孝敬,則粥身苦思,率禮無違矣;則其友于,則褒兄委榮,盡其哀情矣;則其學藝,則家法洽覽,誨人不倦矣;則其政事,則施於已試,靡有闕遺矣。”
《后漢書·徐防傳》:“伏見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説,不修家法,私相容隱,開生姦路。”
李賢 注:“諸經為業,各自名家。”
《宋書·百官志上》:“漢武 建元 五年,初置五經博士。 宣 成 之世,五經家法稍增,經置博士一人。”
明 宋濂 《諸子辯》:“穆公 之立,距 孔子 之沒七十年, 子思 疑未長也,而何有答問哉?兼之氣質萎弱,不類 西京 以前文字,其偽妄昭然可見。或者謂其能守家法,不雜怪奇,歷 戰國、秦、漢 流俗而無所浸淫,未必然也,未必然也!”
清 王鳴盛 《十七史商榷·漢書二十一·師法》:“漢 人重師法如此。又稱家法,謂其一家之法,即師法也。”
以后 宋 明 理學家把道統當作家法。 明 李贄 《答耿中丞書》:“‘學其可無術歟’,此公至言也,此公所得於 孔子 而深信之以為家法者也。”
⒉ 治家的禮法。
引《宋書·王弘傳》:“弘 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禮法,凡動止施為,及書翰儀體,后人皆依倣之,謂為 王太保 家法。”
唐 韓愈 《興元少尹房君墓志》:“祖諱 肱,為 虢州 司馬;父諱 巒,都水使者,皆名,能守家法。”
宋 歐陽修 《太子太師致仕杜祁公墓志銘》:“自 唐 滅,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茍簡,獨 杜 氏守其家法。”
⒊ 指學術、文藝流派的風格、傳統。
引宋 梅堯臣 《與二弟過溪至廣教蘭若》詩:“長廊 顏頵 碑,字體家法傳。”
明 胡應麟 《詩藪·近體上》:“初 唐 四十韻惟 杜審言,如《送李大夫作》,實自 少陵 家法。”
清 張爾岐 《蒿庵閑話》卷一:“歷象器算是其所長,君子固當節取。若論道術,吾自守吾家法可耳。”
⒋ 泛指傳統的習性。
引魯迅 《書信集·致姚克》:“革命以后,本可開展一些了,而還是守著奴才家法,不過這于飯碗,是極有益處的。”
⒌ 舊時家長責打子女、奴婢的用具。
引《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張萬戶 ﹞教左右快取家法來,弔起賤婢打一百皮鞭。”
清 李漁 《蜃中樓·抗姻》:“叫丫鬟取家法來,待我賞他個下馬威。”
《孽海花》第二六回:“彩云 道:‘這個請 陸大人 放心,我再吵鬧,好在 陸大人 會請太太拿家法來責打的。’”
⒈ 師徒授受自成一家之說的學風。后泛指學術、文藝相傳的流派風格。
引《后漢書·卷七九·儒林傳上·序》:「于是立五經博士,各以家法教授。」
⒉ 治家的法則。 也作「家規」、「家約」。
引《宋書·卷四二·王弘傳》:「弘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禮法,凡動止施為,及書翰儀體,后人皆依倣之,謂為王太保家法。」
《三國演義·第二五回》:「吾于皇叔俸內,更加倍與之。至于嚴禁內外,乃是家法,又何疑焉?」
⒊ 俗稱撲責家人的刑具。
引《醒世恒言·卷一九·白玉娘忍苦成夫》:「左右!快取家法來,吊起賤婢打一百皮鞭。」
《孽海花·第二六回》:「彩云道:『「這個請陸大人放心,我再吵鬧,好在陸大人會請太太拿家法來責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