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帶枷示眾。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臺省·臺省之玷》:“御史 王學敏,受巡檢 陳永證 賄,囑郎中 崔鏞 薦陞知縣。事覺,上命杖一百,枷示三月。”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堂規式》:“敢有指官強買,短少價值者,除追償外,重責枷示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