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登記姓名于簿冊上。
⒈ 謂登記姓名于簿冊上。
引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九:“晁氏 世居都下 昭德坊,其家以 元祐 黨人及 元符 上書籍記,不許入國門者數(shù)人, 以道 其一也?!?br />《宋史·選舉志六》:“復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
明 唐順之 《葉包庵先生壽序》:“然諸弟子中,固且多顯者,若夫精于其業(yè)而轉(zhuǎn)相授受者,固已不可籍記矣。”
⒈ 登記。
引《宋史·卷一六〇·選舉志六》:「嘉定十二年,命監(jiān)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并籍記審察?!?/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