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產(chǎn)。
引宋 洪邁 《夷堅志丁·孔都》:“獄成,釀?wù)咦叫蹋壹a(chǎn)拆屋,四鄰皆均賞錢。”明 沉德符 《野獲編·歷法·厘正歷法》:“其時 彭德清 以 王振 黨擬斬,瘐死獄中,僇尸籍產(chǎn)矣,而同事疇人,猶襲其説如此。”《清史稿·高宗紀(jì)三》:“壬寅,追論 素誠 貪淫激變罪,籍產(chǎn),戍其子於 伊犁?!?/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