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講宣佛教戒律。
引南朝 梁 慧皎 《高僧傳·明律·智稱》:“遇 穎公 於 興皇 講律, 稱 諮決隱遠,發言中詣。”唐 道宣 《續高僧傳·義解三·法朗》:“就 大明寺 寶誌禪師 受諸禪法,兼聽此寺 彖律師 講律本文。”唐 柳宗元 《南岳大明寺律和尚碑》:“乾元 元年,又命 衡山 立‘毗尼藏’,詔選講律僧七人,師應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