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交納憑限。清朝官員被分派到某地之前,由吏部發給寫明上任期限的文書,叫“憑限”。到任時即須交納憑限,稱“繳憑”。
⒈ 交納憑限。 清 朝官員被分派到某地之前,由吏部發給寫明上任期限的文書,叫“憑限”。到任時即須交納憑限,稱“繳憑”。
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四回:“當下 茍才 照例穿了花衣稟到,一面繳憑投信,一面遞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