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
例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多次記過。
英record a demerit; for misconduct;
⒈ 記錄過失。
引《漢書·賈誼傳》:“及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記過之史,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敢諫之鼓。”
顏師古 注:“有過則記。”
后亦作為處分的一種方式。 清 林則徐 《通飭州縣解案章程札》:“如提到仍非要證,案懸莫結,即將委員記過。”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學校已禁止體罰,可是記過罰站還是執行。”
⒉ 記住他人過錯。
引宋 徐鉉 《前舒州錄事參軍沉翱可大理司直制》:“復爾名籍,俾參棘寺,吾不記過,爾其自修。”
⒈ 記載過失,以示懲儆。
引《三國演義·第五一回》:「今云長雖犯法,不忍違卻前盟。望權記過,容將功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