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將放牧馬群的官地交給農民開墾、耕種,稱為監地。
⒈ 官府將放牧馬群的官地交給農民開墾、耕種,稱為監地。
引宋 歐陽修 《論監牧札子》:“惟聞今 河東 嵐石之間,山荒甚多,及 汾河 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軟水甘,最宜牧養,往時 河東 軍馬常在此處牧放。今馬數全少,閑地極多,此乃 唐 樓煩 監地也。”
《宋史·河渠志六》:“比年水勢稍改,自海門過 赭山,即回薄 巖門、白石 一帶北岸,壞民田及鹽亭、監地,東西三十餘里,南北二十餘里。”
《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五》:“凡田地之別:有民田,有更名地,有屯田,有灶地……有牧地,有監地。”
原注:“國初沿 明 制,於 甘肅 設苑馬七監,后經停止,以其地給民墾種,為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