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審理判決。
引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檢責軍司軍戶,鹽如有隱漏,并準府縣例科決。”宋 彭乘 《續墨客揮犀·詭怪不羈》:“曼卿 詭怪不覊,謂主者曰:‘只乞就本廂科決。’”《元典章·刑部一·贖刑》:“犯罪官吏并諸人有罪,年老或篤疾廢疾病妨礙科決不任杖責之人,贖罪錢多寡不一,終無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