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哲:事物發(fā)生變化的內在因素和原因。
英internal cause;
⒈ 指被敵人利用的內部因由。
引《管子·侈靡》:“行人可不有私?不。有私,所以為內因也。”
郭沫若 等集校引 李哲明 云:“蓋‘有私’則輸內國之情,敵人因以成其計,故云‘內因’,而內怨由此起矣。”
⒉ 中醫(yī)以喜、怒、憂、思、悲、恐、驚七情過度、內傷臟氣為致病的“內因”。參閱 宋 陳無擇 《三因極一病證方論》。
⒊ 事物發(fā)展變化的內在原因,即事物內部的矛盾性。內因是事物發(fā)展的根本原因。
引毛澤東 《矛盾論》一:“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⒈ 含在一事物之內,而促使該事物產生變化的原因。
⒉ 中醫(yī)指致病的內部因素。如以喜、怒、憂、思、悲、恐、驚等七情過度、內傷臟氣為致病的因素。
德語Interne Gründe, innere Gründe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