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處死刑。
引《史記·平準書》:“湯 奏當 異 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論死。”《資治通鑒·漢高祖九年》:“今吾三族皆以論死。”胡三省 注:“謂以罪論抵死。”《明史·刑法志一》:“太祖 曰:‘子論死,父救之,情也,但論其子,赦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