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公開奏章糾舉內(nèi)容,讓被彈劾的人知道而服罪。
⒉ 泛指上奏章。
⒊ 用指奏章。
⒈ 公開奏章糾舉內(nèi)容,讓被彈劾的人知道而服罪。
引《漢書·何武傳》:“﹝ 何武 ﹞遷 揚(yáng)州 刺史,所舉奏二千石長吏必先露章,服罪者為虧除,免之而已;不服,極法奏之,抵罪或至死。”
唐 權(quán)德輿 《太子太傅貞憲趙憬神道碑》:“絜矩以杜奇衺,露章而無吐茹。”
清 阮葵生 《茶馀客話》卷七:“雍正 六年,奉旨,停止科道密奏,各用露章。又奉旨,露章之外,亦準(zhǔn)密奏。”
⒉ 泛指上奏章。
引唐 元稹 《唐南陽郡王贈某官碑文銘》:“憲宗皇帝 不得已下誅詔。不浹日,露章自 潤 曰:‘十月十二日, 錡 就擒,從亂者無遺餘。’”
《新唐書·康承訓(xùn)傳》:“﹝ 龐勛 ﹞遣偽將屯 柳子,屯 豐,屯 滕,屯 沛,屯 蕭,以張其軍,乃露章求節(jié)度使。”
⒊ 用指奏章。
引清 劉獻(xiàn)廷 《廣陽雜記》卷一:“今人稱督撫糾參之本曰露章。”
⒈ 公布彈劾或薦舉章奏的考核程序。。
引《漢書·卷八六·何武傳》:「所舉奏二千石長吏必露章,服罪者為虧除,免之而已。」
《宋史·卷一六〇·選舉志六》:「嘉定十二年,命監(jiān)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并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shù)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