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法律和判例。補充成文法律的猶太口傳法律或成文和口傳法律的總稱或任何特別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說明的總體。
英code and case law; Halakah;
⒈ 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引明 沉鯨 《雙珠記·協謀誣訟》:“依律例,為犯魁。”
清 王韜 《變法自強》中:“律例為服官出使之必需,小之定案決獄,大之應對四方,折衝樽俎。”
瞿秋白 《文藝雜著續輯·王道詩話》:“虐政何妨援律例,殺人如草不聞聲。”
⒉ 猶規律。
引清 張鶴齡 《文敝篇》:“考西人文法之書……區分文字,凡為九等。虛實動靜,聯屬統系,各有律例。”
胡適 《實驗主義》一:“以前崇拜科學的人,大概有一種迷信,以為科學的律例都是一定不變的天經地義。”
⒈ 有關刑法的正條和例案。
例如:「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