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廉守法。
⒈ 亦作“廉灋”。清廉守法。參見“廉善”。
引《周禮·天官·小宰》:“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羣吏之治……五曰廉灋。”鄭玄 注:“法,守法不失也。”唐 元稹 《唐故福建等州都團練觀察處置使贈左散騎常侍裴公墓志銘》:“在 華 時,會刺史故相 郢 將至,舊法盡取行器於人,公不取給,官司所有粗陳之。其他廉法不撓皆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