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鹽法規定:鹽場產鹽,應向指定的省、縣運銷;如把相鄰地區鹽場的鹽運入,即為私鹽,稱為“鄰私”。
⒈ 清 代鹽法規定:鹽場產鹽,應向指定的省、縣運銷;如把相鄰地區鹽場的鹽運入,即為私鹽,稱為“鄰私”。
引清 魏源 《籌鹺篇》:“自古有緝場私之法,無緝鄰私之法。鄰私惟有減價敵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