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周禮》官名。掌理一鄰中互相糾舉及收容安置之事。
⒉ 鄰居之間的負責人。
⒈ 《周禮》官名。掌理一鄰中互相糾舉及收容安置之事。
引《周禮·地官·鄰長》:“鄰長掌相糾相受。”
賈公彥 疏:“鄰長,不命之士為之,各領五家。使五家有過,各相糾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
《漢書·食貨志上》:“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也。”
唐 元稹 《田中種樹判》:“乙於田中種樹,鄰長責其妨五穀,乙乃不伏。”
清 惲敬 《三代因革論七》:“《周官》:鄉大夫之屬,比長、閭胥、族師、黨正,鄉官也;遂大夫之屬,鄰長、里長、酇長、鄙師,遂官也。”
⒉ 鄰居之間的負責人。
引趙樹理 《催糧差》:“紅沙嶺 這個山莊,只有七家人--三家姓 孫 的,四家姓 劉 的,都是前兩輩子從 河南 來的開荒地的。老鄰長六十多了,姓 劉。”
⒈ 一鄰之長。周代每五家為一鄰,設鄰長一人掌相糾相受,以輔助官治。現代則于各鄰設鄰長一人,是介于戶和村里間的代表,掌一鄰的地方自治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