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兩次參加科舉考試。
引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三:“先朝時,鎖廳舉進士者。時有一人以為奇異,試不中,皆以責罰為私罪。其后,詔文官聽應兩舉,武官一舉,不中者不獲罰?!?br />《元史·選舉志一》:“蒙古 、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兩舉不第者,與教授?!?/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