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參見:歷官,歷官。
⒈ 執掌歷法的官員。
引《新唐書·歷志三上》:“﹝ 開元 ﹞十五年,草成而 一行 卒,詔特進 張説 與歷官 陳玄景 等次為《歷術》七篇。”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人部一》:“﹝ 唐公常 云﹞知死數又知活數,此吾之所以異於歷官。”先后連任官職。 三國 魏 曹操 《遺令》:“吾歷官所得綬,皆著藏中。”晉 陸機 《謝平原內史表》:“入朝九載,歷官有六。”唐 白居易 《和<我年>》之二:“歷官十五政,數若珠纍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