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指人命的賠償費。
引清 張集馨 《道咸宦海見聞錄·咸豐九年》:“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清 張集馨 《道咸宦海見聞錄·咸豐九年》:“上問曰:‘命價每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