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刻有私人姓名的印章。
引《資治通鑒·后周太祖廣順二年》:“穀 未能執筆,詔以三司務繁,令刻名印用之。”元 吾丘衍 《學古編·三十五舉》:“凡名印不可妄寫,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為正也。”明 陶宗儀 《輟耕錄·刻名印》:“按 周 廣順 二年,平章 李穀,以病臂辭位,詔令刻名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