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居民的戶籍。亦指有戶籍的居民。
⒈ 居民的戶籍。亦指有戶籍的居民。
引《南齊書·郁林王紀》:“宜從蕩宥,許以自新,可一同放遣,還復民籍。”
宋 孔平仲 《孔氏雜說》卷二:“東漢 之定民籍,頗若勞擾,今之造戶口簿,卻不如此也。”
《宋史·尹洙傳》:“今邊鄙雖有鄉(xiāng)兵之制,然止極塞數(shù)郡,民籍寡少,不足備敵。”
《續(xù)資治通鑒·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視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懲革之。”
清 代將不屬軍、商、灶籍的各色人編入民籍。 《清史稿·食貨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別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wèi)籍;曰商籍;曰灶籍。”
⒈ 人民的戶籍。清朝時各色人戶,凡是不屬于軍、商、灶籍的,都編為民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