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誅殺全家。
引《魏書·刑罰志》:“除羣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北史·魏紀二·太武帝》:“其百工伎巧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過二月十五日不出,沙門、巫覡死,主人門誅。”胡三省 注:“門誅者,闔門盡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