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漢制,平民可以用錢財買得爵位或用買得某種爵位的錢財贖罪。
⒈ 漢 制,平民可以用錢財買得爵位或用買得某種爵位的錢財贖罪。
引《史記·平準書》:“日者,大將軍攻 匈奴,斬首虜萬九千級,留蹛無所食。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漢書·惠帝紀》:“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顏師古 注:“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⒈ 用金錢買得官位。也作「買官」。
引《史記·卷三〇·平準書》:「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漢書·卷四九·鼌錯傳》:「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