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收儲漕糧之所,除北京通州各倉外,另設內倉,由戶部直轄,供應內府、祭祀和接待外藩屬國來使所需的糧食,教習官役的廩粟,牧馬的飼料等。
⒈ 清 制,收儲漕糧之所,除 北京 通州 各倉外,另設內倉,由戶部直轄,供應內府、祭祀和接待外藩屬國來使所需的糧食,教習官役的廩粟,牧馬的飼料等。參閱《清通典·職官二》。
引《清會典·戶部十二·內倉》:“內倉監督, 滿洲 二人,掌內倉之出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