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見“那攢”。
⒈ 亦作“那儹”。猶言挪移。
引宋 朱熹 《與江東尤提舉札子》:“若得五萬餘石,即所欠尚有月餘,多方那儹,或可接得大麥。”《元典章·戶部十二·科役》:“其餘近上有車戶和顧,仍須置簿,輪轉立法,無致司吏、里政、分司等人那攢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