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仔細審閱。
引《元典章·刑部二·推官專管刑獄》:“推官應先自細看文卷,披詳詞理,察言觀色,庶得其情?!?br />《元典章·戶部四·定婦犯奸棄娶》:“奉尚書省札付刑部披詳得:定婚妻犯姦斷棄,則追還聘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