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按戶攤派。
引《新唐書·食貨志三》:“當(dāng)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元 王惲 《玉堂嘉話》卷五:“裴耀卿 遷 長安 令,舊有配戶和市法,人厭苦之; 裴 一切責(zé)豪門坐買,豫給以直,僦欺之弊遂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