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批準施行。
引清 袁枚 《隨園隨筆·畫題判行》:“今外省官行事曰判行。”《解放日報》1942.7.9:“各科上呈報告請示工作,或?qū)^(qū)鄉(xiāng)指示工作,均須經(jīng)過縣長判行,并由縣長署名,各科無對外行文之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