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在公文上簽字畫押。
引宋 朱熹 《答黃直卿書》:“致仕文字為眾 楚 所咻,費了無限口頰,今方得州府判押。”《宋史·陳恕傳》:“準 即檢尋 恕 前后改革興立之事,類以為冊,及以所出榜,別用新板,躬至 恕 第請判押。”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六章第一節:“清平官中一人為內算官,凡有文書,便代國王判押處置。”
⒈ 長官在公文上簽署文字畫押。
引《宋史·卷二六七·陳恕傳》:「準即檢尋恕前后改革興立之事,類以為冊,及以所出榜,別用新板,躬至恕第請判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