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譴呵”。
⒉ 譴責呵叱。
⒈ 亦作“譴呵”。譴責呵叱。
引《漢書·薛宣傳》:“至開私門,聽讒佞,以求吏民過失,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晉 袁宏 《后漢紀·安帝紀上》:“愚見赦 萇,不殺無辜,以譴訶為非,無赫赫大惡可裁削奪,損其租賦,令得改過自新,革心向道。”宋 歐陽修 《謝擅止散青苗錢放罪表》:“雖具奏陳,乃先擅止,據茲專輒,合被譴呵。”章炳麟 《訄書·刑官》:“自《周官》之法廢,而譴訶不行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