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元公文書用語,猶言查,按查。
⒉ 考核;查考。
⒊ 猶對質,當面對證。
⒈ 宋 元 公文書用語,猶言查,按查。
引宋 蘇軾 《應詔論四事狀》:“契勘 熙寧 四年以后至 元豐 八年登極大赦以前,人戶積欠,共計五萬三百餘萬貫。”
《宣和遺事》后集:“牌使至 五國城,宣北國帝敕曰:‘契勘皇后 趙氏 已廢為庶人,賜死。今 瓜歐 妻 趙氏,是庶人親妹……并令賜死。’”
《元典章·戶部四·婚禮》:“中書戶部:契勘人倫之道,男女婚姻為大,據各處見行禮數,事深不一……省部公議得,今后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明白。”
⒉ 考核;查考。
引宋 朱熹 《答周叔謹書》:“所示仁説,差勝往時,但所引 熹 説,亦有誤字處,恐又錯認了,更略契勘為佳。”
宋 吳聿 《觀林詩話》:“《西京雜記》云:‘以酒為書滴,取其不冰;以玉為研,亦取其不冰。’ 賀方回 詞云:‘羅帷映月,玉研生冰。’似失契勘。”
清 惲敬 《<堅白石齋詩集>序》:“六義附性情而各見於詩,雖合古今而契勘之,何虞乎蹈襲,何畏乎規摹哉!”
⒊ 猶對質,當面對證。
⒈ 按查、考核。宋·蘇軾〈應詔論四事狀〉:「臣近契勘杭州自承上件指揮以來,以產當酒者,計一千四百三十三戶」。
⒉ 當面對質。
引《大宋宣和遺事·利集》:「似你這般人,留之何用?若五七日,聞知蓋天大王,共你契勘這一場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