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情理法紀(jì)。
⒈ 情理法紀(jì)。 《宋書·鄭鮮之傳》:“先是, 兗州 刺史 滕恬 為 丁零 翟遼 所沒,尸喪不反, 恬 子 羨 仕宦不廢。議者嫌之。
引桓玄 在 荊州,使羣僚博議, 鮮之 議曰:‘……見議者弘通情紀(jì),每傍中庸,又云若許譏 滕,則恐亡身致命之仕,以此而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