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謂放逐罪人至邊地、軍臺戍守。
引《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 陸梁 地,為 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清 秦鑅 《歸州紀事》詩:“放盜歸山何猖獗,囹圄長羈待遣戍。”陳夔龍 《夢蕉亭雜記》卷一:“時在戊戌八月十五日,由刑部解赴兵部,遣戍 新疆。”
⒈ 放逐犯人至邊境戍守。
引《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